经过为期一周的试岗后,被告知试岗结束不予录用,而试岗期没有工资;经过公司3个月试用期后正式通过考核转正,却发现,试用期间并没有缴纳社保……
尽管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用工相关规定是明确且完备的,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导致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面临不稳定因素。
11月12日,三湘都市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辉,为职场新人支招。
职场新人遭遇“假试用、真使用”
“好不容易过了试用期转正,结果发现试用期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11月12日,高鹏(化名)告诉记者,经过公司3个月的试用期,他于10月底正式通过考核转正。此时才发现,公司在试用期期间,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对此,HR回复,试用期期间,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都是不予缴纳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司却如此理直气壮。”高鹏有些敢怒不敢言。
同为职场新人的徐璐,7月份通过长沙某培训机构面试后,被通知第二天试岗,经过为期一周的试岗,她被通知试岗结束并不予录用。当其向公司索要一周的工资时,却被告知试岗期没有工资。
不服气的徐璐上网查询相关资料后,向公司提出要申请劳动仲裁。对方态度立刻转变,一番交涉后,提出可以向其支付120/天的工资,总计600元。“试用期工资应当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来按月结算。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徐璐对试用期工资的法条记忆深刻。
采访中记者发现,徐璐、高鹏等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在豆瓣、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不少关于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前被辞退、试用期期间不交社保、工资打折扣、恶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等的维权帖、求助帖,很多网友聚集在帖子评论区,讨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维护合法劳动权益。
调查: 职场新人劳动权益保障意识薄弱
近年来,各类求职陷阱名目繁多,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职场新人求职心切的心理,设下重重圈套,令涉世未深的毕业生防不胜防。
采访中,不少职场新人都表示,如遇到职场劳动权益受损等情况,通常无法分出更多精力维权,或是根本不了解维权流程。还有部分人担心公司会恐吓、报复或是维权之后劳动仲裁记录会影响她继续求职,不敢继续维权。
“我一开始维权的决心很强烈,但跟公司一些老同事交流完之后,便不敢再维权了。”高鹏表示,“同事说,如果我一直和公司交涉试用期社保这件事,大概率就是一个结果:被迫离职。”出于压力,高鹏选择息事宁人。
徐璐则表示,令她最担心的是,进行维权可能会影响到自己之后的职业生涯,“我在搜索其他人维权经历的时候,也有部分人表示劳动仲裁记录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继续求职。”
律师: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规定7天无薪试岗,不合法。”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依法承担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时,刘晓辉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也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刘晓辉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刘晓辉提醒职场新人们,一定要敢于维权,我们国家劳动领域的立法非常完善,“有法可依,就要去运用、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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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求职提防4个试用期陷阱
陷阱1.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不少职场人在找工作时都会遇到,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或行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就找各种理由把他们“炒”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2.辞退试用期员工无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此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还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3.用人单位有权延长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陷阱4.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混合使用
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该期限可达1年以上。而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谨防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