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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治理大气污染!长沙发布2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华声在线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 07:23
华声在线
2025年12月12日 07:23

  大气污染防治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今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起大气类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对违法者敲响警钟,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案例一:开福区某印刷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5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福区伍家岭街道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业务为印刷品印刷,检查时正在生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印刷房废气排放口废气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印刷房废气排放口废气5个项目超过《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10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即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天心区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介绍:

  8月4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安排和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检查计划,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心区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加油罐密闭性、加油机液阻、加油枪气液比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抽查检测的加油罐密闭性、加油机液阻、加油枪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要求,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在我局检查后通过设备保养,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护,并完成整改,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复测结果均合格,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等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11月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即罚款10000元。

  面对秋冬季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长沙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法治力量守护“长沙蓝”,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醒,企业要严格执行大气排放标准,配备合规治理设施,定期检测排放浓度,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限值要求,杜绝超标排放;要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按核定指标合理调配生产与排放,优化工艺减少重点污染物产生,必要时通过减排技术或交易手段保障总量达标。加油站等应当建立油气回收技术档案,制定管理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确保卸油和储油过程中的油气排放控制。

【编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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