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9起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为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企业(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
学校未能提供日管控等工作台账
4月7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某中学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台账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等资料,且未下文任命食品安全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连锁公司无法提供货品供应商资质证明
9月12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山店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要求保存食品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且无法提供在其货架上随机抽取的货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4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某食品生产企业一名从事食品生产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5月11日前为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旧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工作。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科普
什么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适用的范围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比如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