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家幼儿园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一张端午节香囊的AI图片,被人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并被索赔1万元。
9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涉案图片是一张AI生成图片,因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
幼儿园因公众号上一张图惹官司
2025年5月8日,案外人小邵(化名)使用即梦AI图像生成模型生成了一张端午节香囊图片。
生成过程中,小邵对图片参数进行了设置,并输入“端午节香囊,五颜六色,中式风格,带中式文字‘端午节’”等描述词。此后,小邵使用PhotoShop软件对图片进行编辑,通过调整若干画面图层,去除了图片下部的“午节”二字。
同年6月3日,小邵将这张图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小马(化名),并于6月18日完成作品登记。
长沙一家幼儿园从网上看到这张图后,便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小马发现后,认为幼儿园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万元。
在庭审中,幼儿园方辩称涉案图片疑似AI生成,独创性存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待证明。
法院:涉案图片不具备独创性,驳回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常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可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后端加工三个层次,独创性应当逐层审查,不宜混同评价。本案中,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仅涵盖生成控制与后端加工两个层次,不涉及前端构思,故法院就该两个层次的独创性分别审查。
在生成控制层,涉案提示词在描述生成对象之外,仅有“五颜六色、中式风格”等题材、色彩、风格层面的概括性要求,未就香囊造型、画面构图、元素排列、光影层次等具体表达要素作出个性化选择;清晰度、图片比例属于一般技术参数,不涉及表达性选择。可见,控制行为没有直接指向表达,生成控制层不具有独创性。在后端加工层,经比对,加工前后图片内容基本一致,仅存在去除重复汉字的区别,该处理是对瑕疵的技术性修正,不足以形成独创性表达。
综上,涉案图片在生成控制层、后端加工层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三个方面审查AI作品的独创性
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最终生成了一张图片。这张图,到底算不算“作品”?图片被他人使用,构成侵权吗?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姚文表示,本案系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认定的典型案例。当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司法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其中,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识别并评价生成过程中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姚文表示,根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形成过程,将相关创作活动区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与后端加工三个层次,并分别审查各层次是否形成独创性表达。针对最具争议的生成控制环节,从“生成控制行为是否直接指向具体表达”“提示词与最终画面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使用者的选择是否占主导地位”三个方面构建判断标准,以增强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的可操作性。
法官提醒,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并非输入几个提示词就能直接享有著作权。若希望生成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者应当对画面表达作出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注意留存提示词、参数调整、筛选修改等创作过程的相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