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业主推荐新客户认购成交,可获赠物业管理费”,为吸引客户,开发商销售时推出了“老带新”赠物业费的优惠,可老业主成功推荐新客户购房后,事情却是不了了之。
7月30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获悉,开发商因“爽约”被起诉,需足额支付承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完成开发商的“奖励条件”,承诺却难兑现
2020年3月,宁乡市某开发商发布商业广告,明确购房老带新奖励: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
业主罗先生看到广告后,推荐朋友老刘认购了该项目的4套房屋,之后开发商与罗先生签订了“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载明罗先生可享受公司赠送的4套房屋物业管理费6806元、6845元、6806元、6845元,共计27302元。同时,确认书亦载明: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不可找零,不可转让,抵扣方式以现场操作为准。
确认书签订后,约定的物业费却迟迟未见踪影,罗先生沟通无果,将开发商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开发商支付承诺的物业费,且折现支付。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其发布的广告系要约邀请,不曾向罗先生发出过要约。同时表明,案涉物业管理费不能折现。
法院: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向业主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发布“项目老带新奖励”后,罗先生推荐朋友老刘购买4套房屋,以及与开发商签订“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的行为,明确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罗先生已履行相关义务,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赠送给罗先生物业管理费共计27302元。
开发商发布的奖励内容具体明确,且该商业广告在外观上所呈现出开发商愿意受约束的意思,故该商业广告应为要约。另外,双方签订的“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也表明开发商愿意受该商业广告约束。综上,开发商主张发布的广告系要约邀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业主罗先生提出物业费折现支付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案涉物业费系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缴纳,但开发商一直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故其应向罗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罗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折现。
宁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开发商向业主罗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27302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科普: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预备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
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于相对人。而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发布相关信息的根本目的,是吸引相对方主动向其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当相对方基于要约邀请的内容向其发出具体要约后,要约邀请人此时享有是否作出承诺的选择权。正因如此,在要约邀请关系中,要约邀请人无需受相对方要约的约束,法律层面不强制其必须对相对方的要约作出承诺。
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