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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中新网湖南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0:59
中新网湖南
2025年08月29日 10:59

  在日常生活中,化妆品已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你知道吗,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应运而生。下面,就为大家解读其中的一些重点法律条款。

  一、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定义:根据《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像我们日常使用的面霜、口红、洗发水等都属于化妆品范畴。​

  分类: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这类化妆品风险相对较高,国家对其实行注册管理。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则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二、注册与备案​

  (一)化妆品新原料(《条例》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从源头把控化妆品原料安全,确保新原料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

  (二)化妆品产品注册与备案(《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册和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一系列资料,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生产经营要求​

  (一)生产资质与条件(《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且要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还要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才可进行生产。​

  (二)原料与包装要求(《条例》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这一要求保障了化妆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进货查验与销售记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营者同样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一旦产品出现问题,能够快速追溯到源头。​

  (四)标签标识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标签需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同时,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等。清晰准确的标签能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信息,做出正确选择。​

  四、法律责任(《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条例》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对于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会处以罚款,甚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震慑违法者,维护化妆品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法律条款,有利于促进化妆品生产经营更加合法规范,也有助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更加放心。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有资质、标签清晰的化妆品,若发现违法违规产品,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同维护用妆安全。

【编辑:黄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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