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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借给未成年人发生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09:37
潇湘晨报
2023年10月27日 09:37

  伍某明知15岁的小华和小天无驾驶证,仍将租来的汽车借给两人,却不承想两人开车撞到了老汪,老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则案例。

  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驶

  2022年7月,有驾驶证的伍某通过租车平台租用了一辆小型轿车,并将车交由未满16周岁的小华驾驶,小华驾驶一段路程后,将车又交由同样未满16周岁的小天驾驶,小华亦随车同行。后小天行驶至一立交桥路段时,遇行人老汪同向行走在其道路前方,因小天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驶,致使车辆右前部撞到行人老汪,造成老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小天、小华共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老汪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死者老汪的四位子女作为原告,请求判令七被告小天及其监护人、小华及其监护人、伍某、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小天及其监护人、小华及其监护人、伍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

  借车者承担25%的责任

  常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6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因原被告未证明事故车辆购买了三责险,且驾驶人系无证驾驶,故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16万余元应由过错责任人按责任承担。

  此次事故经认定,小天、小华共同负全部责任,而事故车辆系有驾驶证的伍某租用后,再交给无驾驶证的小华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伍某作为管理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虽系汽车服务公司所有,但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汽车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小天、小华、伍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小天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华、伍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因小天、小华均系无收入来源之未成年人,两人赔偿责任应分别由监护人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虽因侵权人未满16周岁,对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收入来源的,由其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全方位呵护,同时更需要监护人的监管,为孩子树立安全用车的意识,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这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家庭教育义务。

【编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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