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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代表议案成为人大修法基础 全国尚属首次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彭楚舒 发布时间:2008-03-12  

  湖南日报3月11日讯 3月8日,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在谈到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时,特别提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以湖南等代表团部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基础形成的。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还是第一次。省人大有关领导今天在北京接受湖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湖南代表议案成为全国人大修法基础,充分体现了湖南人大代表的履职水平,成为湖南人大代表工作的一大“亮点”。

  长期以来,“申诉难”、“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老百姓不服判决,申诉困难;拿到判决书,很多成为“法律白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江必新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突出,议案提出了解决这些难题的具体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议案后立即研究,并与江必新等代表沟通,以议案为基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增加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条款等等,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生效判决“执行难”等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编辑:向文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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