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2月10日讯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职工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档案丢失侵权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长沙大吉门窗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宁俊勇补建档案,并交给宁俊勇。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因人事档案丢失而要求赔偿并判决的案件。
宁俊勇于1984年由建湘瓷厂调入第一卷闸门厂(即现在的长沙大吉门窗集团公司),1987年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8月,宁俊勇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该公司要求提供档案,才得知其人事档案已遗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在与宁俊勇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所在的办事处,但该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又因疏于管理将宁俊勇档案遗失。宁俊勇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补建档案并赔偿损失。
雨花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中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但长沙大吉门窗集团公司将宁俊勇档案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据此,雨花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