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11月27日讯 眼看土地就要被征收,一些人便大兴土木,大搞装修,以期争更多补偿费。以后这样的如意算盘将落空。在昨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查批准。《条例》提出,抢搭抢建抢装修者一律不予补偿。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对此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
新情况催生新条例
《条例》是在原《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原条例为长沙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贡献,但近年来,国家征地政策和长沙市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国家征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征地程序、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等作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长沙征地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解决。如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和部分村民抢搭抢建抢装修等问题。因此,新情况催生了这部新的条例。
针对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抢装修”问题,《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工作
原《条例》的管理体制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虑到以往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并且今后征地时将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能够更好地保证新的征地制度的落实。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在具体的征地程序中,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当事人可申请听证
《条例》在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中,保留了原《条例》的”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地公告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补偿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制度。同时还在本《条例》第六、七条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
《条例》提出,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新规定点击
补偿费用没到位可拒绝腾地
《条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拆除非农户住宅另给购房补助 《条例》规定拆除非农业户及按照本条例采取货币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偿外,另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对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户,还应按农业人口数量增加一定的购房补助。
设备搬迁另付拆卸等费用
《条例》规定,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规定的标准计算。涉及生产、生活设备搬迁的,按照规定另行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需要过渡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除房屋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按原定标准的两倍发放,由于被征地者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