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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退伙闹上法庭 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性证据
华声在线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09:24
华声在线
2022年09月30日 09:24

  合伙开酒庄才3个月,一人就要求退出,却因退伙结算没谈拢而搁置,直至双方闹至法院。今日,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正是微信群中关于退伙协议的聊天记录,成为了法院支持退伙人诉求的关键证据。

  退伙结算谈不拢,合伙人对簿公堂

  2020年底,李铁与朋友刘兴、吴迪签订了《合伙人协议书》,决定合伙开一家酒庄,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2020年11月20日,酒庄在浏阳注册成立,经营者明确为刘兴。不过,酒庄经营3个月后,李铁要求退伙。

  李铁提出退伙要求时,其他两名合伙人均在微信群中表示同意,以线上的形式沟通相关事宜。不久,刘兴制作了一份资金财物清算文件发到微信群,内含“应付李铁部分”等4张表格,载明应付李铁4万余元。但对于清算方式和应给付资金,李铁提出了异议。刘兴与吴迪表示,如果李铁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会重新计算。

  自2021年4月之后,三人未再就李铁退伙和清算事宜进行沟通。直至同年11月1日,李铁再次要求清账时,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铁将刘兴和吴迪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李铁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返还其结算资金4.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已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对此,刘兴和吴迪均表示,合伙协议上的合伙期限为两年,中途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退伙,未取得两名被告的同意,至今三人仍没有散伙,按照协议约定,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必须与全体合伙人达成合意。

  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退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前三人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也对退伙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铁提出退伙要求,两名被告在微信群中均未持异议,并表示可依合同约定处理。

  故可认定,刘兴、吴迪在微信群内的发言系其同意李铁退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因三名合伙人以线上交流为主,故自刘兴、吴迪在微信群内表示同意李铁退伙之日起,李某就已自愿退伙,《合伙人协议书》应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但协议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对于被告之一刘兴发到微信群的清算文件,尽管李铁当时对部分项目金额提出异议,但现在以刘兴制作的清算表中金额作为起诉依据,构成对清算表的追认,由此双方就清算问题已经达成一致。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三名合伙人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由刘兴、吴迪共同支付李铁退伙款4.1万余元,驳回李铁其他诉讼请求。

  小贴士: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必须注意这几点

  承办法官雷博表示,微信、短信、微博等网聊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举证。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微信实名认证很重要,但由于微信具有较大的虚拟性,通过其它证据能够锁定微信使用主体的,也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的效力。

  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微信聊天内容要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在保存聊天记录时,不能只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记录,一旦经过取舍甚至修改,就可能无法被采纳。

  (文中涉纠纷人员均为化名)

【编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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