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和辞职后,员工马某某多次窃取公司仓库茅台酒,销赃得款38万多元。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盗窃茅台酒案宣判,被告人马某某一审获刑十年。
2021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应聘至长沙市芙蓉区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当司机,同年11月底辞职。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马某某趁公司下班后无人之际,多次利用NFC门禁感应功能和指纹开锁,偷偷进入公司。
马某某进入公司后,从行政内勤的抽屉内盗得公司仓库的钥匙,再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先后10余次从仓库内盗窃公司购进的茅台酒,共盗得14箱1升的飞天53°茅台酒和4箱500毫升的飞天53°茅台酒,销赃得款38万余元。
今年1月,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茅台酒共价值52万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某某销赃所得赃款45000元和部分茅台酒。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多次盗窃茅台酒的事实,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同。
办案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马某某盗窃的茅台酒价值52万多元,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