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 男女恋人分手后再一次会面,地点却在法庭上——因为一辆轿车的归属,恋人选择了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了解到,这起财产权属纠纷已经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轿车被判归男方所有。
昔日恋人为车上法庭
市民肖先生于2007年8月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师女士和我是朋友,她向我借用这辆小轿车,于是我将车辆及行驶证等证件交给了她。”肖先生说,后来他向师女士要车,但师拒不归还,还声称车是她的。肖先生经查询后得知,该车已经过户到师女士名下。肖先生遂向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辆轿车归其所有,判令师女士将车归还。
此案开庭审理时师女士当庭表示,两人并不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在车辆交易时双方是恋人,且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车辆通过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其名下,其享有对车辆的合法所有权。肖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支持男方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师女士是在未征得肖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某公司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办理委托过户手续时肖先生未到场,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车辆转让协议。
法院认为,肖先生是这辆小轿车的合法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师女士未提交有肖先生签名确认的车辆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车辆过户到师女士名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师女士占车不还、擅自变更车辆登记情况的行为,侵犯了肖先生的合法权益,车辆变更登记无效。遂确认该丰田轿车归肖先生所有,判决师女士将该车返还给肖先生。
举证不能要承担后果
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俗地说,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却不能举出证据或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这就是举证不能。”张朝晖告诉记者,此案中,女方未提交有肖先生签名确认的车辆转让协议等证据,以证明车辆过户到女方名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无证据证明购车时系两人共同出资,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女方的意见,而是将轿车确认归肖先生所有。
张朝晖还建议,恋人最好就财产问题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分手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