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3月20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本月起,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在3%的基础上按1.5%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减征10%。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据了解,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