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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0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保障长沙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湘经能源(2006)393号《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公安局、长沙电业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各种涉电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盗窃电能行为的认定。盗窃电能是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手段非法用电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盗窃电能: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私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七)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八)采用专用装置为他人窃电;

    (九)私自更改变压器参数标牌或者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的参数达到少交电费目的;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对于上述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追回损失电费及违约金,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本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电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故意毁坏、破坏供电设施或者明知构成电力设施的损毁,进行违章作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电力企业的查电人员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电力企业的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电力企业的查电人员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用户要依法用电、依法纳费,积极举报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电力部门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保守秘密。对举报窃电者,查实后将按所收追回损失电费及违约金的5%予以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如帮助用户实施窃电或电力职工发现窃电、违章用电和计量故障后单独处理并收取用户“好处费”等)的,经查实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奖励;对帮助抓获窃电现场的,视情况给予400~10000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对存在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且在二十日之内主动前来接受处理,可从轻处理。

    九、举报电话:电力95598、公安110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电业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编辑:向文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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