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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启动发电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来源:郴州日报 作者:罗喜祥 孙媛颖 文小宇 发布时间:2007-07-20  
  7月19日,中国国家电监会长沙监管办与长沙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主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报培训班,全市100余家发电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标志着长沙市发电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工作正式启动。这次改革在湖南省地市级是第一次。
  
  经长沙市经济委员会电力科初步测算,长沙市共有水力火力发电厂1000余家,目前管理很不规范,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颁发管理刻不容缓。根据国家电监会长沙监管办的要求,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发电业务的公用电厂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均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发电业务。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发电企业和核能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批由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湖南省境内地方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批由国家电监会长沙监管办负责。
  
  由于湖南省地方发电企业较多,为有序推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放,将采取“先新后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办理。2005年12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和新上发电机组项目的企业,原则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营。考虑到申请、审发许可证的实际情况,今年7月31日前项目全部建成投产的电厂,必须在年底前取得发电许可证。7月31日以后投产的,在新机组并网运行前,应连同原有发电项目一并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新机组通过启动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由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应在10月中旬以前、由市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应在11月底前向国家电监会长沙监管办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原则上应在今年底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入郴州地方电网的发电企业和县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总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的,明年一季度前应向国家电监会长沙监管办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并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他发电企业应在明年底前向国家电监会长沙监管办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并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其并网发电。凡未按规定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并网运营。



  【编辑: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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