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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超女"侵权湖南"超女" 知识产权侵权典型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杨文军 罗小确 发布时间:2008-04-28  

  湖南日报4月27日讯 4月26日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7年至2008年度该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长春大众”侵权“德国大众”

  原告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德国)在我国持有“大众”等商标。被告长春大众润滑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汽车用润滑油产品包装上标有“德国-大众”等字样,并在产品宣传资料上突出标明“德国大众装备油品”等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万元。

  佛山“超级女声”侵权湖南“超级女声”

  原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的“超级女声”系全国有影响力的娱乐品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超级女声健康卫生巾”,并在其宣传册和网页上使用与“超级女声”完全相同的标识。被告借鉴原告“超级女声”节目已经具有的市场影响力,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侵占他人商业成就、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万余元。

  深圳贝背健矫姿带侵权天津“背背佳”

  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背背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三维力系矫姿带”的权利人。被告长沙志远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某品牌网络学习机时,采取赠送贝背健矫姿带一套的促销方式。赠送的贝背健矫姿带系被告深圳市贝背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其有关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深圳市贝背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珠海“柯达”侵权美国“柯达”

  原告(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国公司,生产的“柯达/KODAK”胶卷为消费者所熟知。被告珠海汇科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打印机墨盒和照片打印纸产品上突出使用“Koda”和“Koda-Photo”字样,将原告的“KODAK”商标进行减少字母、改变字母大小写而形成的“Koda”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在其产品上,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湖南网通侵权“亮剑”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版权合同取得电视剧《亮剑》和电影《天堂的眼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中国网通湖南省分公司与第三人湖南生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所有并运营的“网通互联”www.116311.com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上述两部作品,供互联网用户在线观看,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网通与第三人生力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窦金伟侵权“章光101”

  原告北京章光10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章光101生发、养发等系列产品为主导。2004年3月,原告在第3类“生发油”等商品上注册了“章光101”组合商标。被告窦金伟销售的发套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章光101”商标,并连续在地方媒体广告上宣传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湖北“葵花”侵权黑龙江“葵花”

  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在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注册了主视图为葵花地球图标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使用在该公司的护肝片等中成药产品上。被告湖北清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中成药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品装潢,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湖北“太极”侵权涪陵“太极”

  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1989年开始生产、销售藿香正气口服液,并一直坚持以药品名称“藿香正气口服液”配以黄绿色的田园风光,再加以突出的广藿香叶为主体设计的包装风格。被告湖北太子药业有限公司在与原告“藿香正气口服液”同类的“藿香正气合剂”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包装盒及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山东“加加”侵权湖南“加加”

  原告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系湖南民营企业,1997年注册了“加加”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酱油、调味品等。被告山东省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酱油、陈醋等系列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香港加加酱业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和“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吕某等侵害商业秘密

  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系“复合材料井盖”专利权人,并在此基础上研制开发了个性化面模制造技术等三项专有技术,与此前申请的复合材料井盖专利技术结合,生产出独特的复合材料井盖产品。为防止技术泄露,原告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被告吕某、丁某系原告单位员工,掌握了原告的技术秘密。被告长沙鑫程新材料公司聘请吕、丁二人用与原告相同的生产技术生产销售复合材料井盖。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了侵犯原告天联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编辑:向文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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