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再显挺市决心
融资融券业务启动试点,有望维持股市反弹行情
对中国股市而言,融资融券的出台,意味着根本性的变革——由只能“做多”的单边交易发展为既能“做多”又能“做空”的双边交易机制;对于中国股民而言,意味着增加了盈利模式。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本来可以担此重任的股指期货被一再放缓,而融资融券在投资者充满期待的眼光中终于被批试点,显示出监管层维稳的决心。
长沙晚报10月6日讯 正当投资者对国庆节后股市涨跌猜测之际,一项重大利好将再次点燃股市的激情。
记者昨日下午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沪深交易所届时公布试点标的证券范围及名称,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行,并施行窗口指导,以控制风险。不过,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还需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融资融券试点通知及相关细则的具体发布时间尚不确定。
融资融券将成券商常规业务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证监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
据介绍,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的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之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的标底证券的范围和名称。试点期间,证监会将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
长期铺垫使得实施条件成熟
在政策制度的实施条件上,譬如证券交易税率调整往往根据股市行情的衰荣而动,融资融券业务则有所不同,它的实施经过了长期的铺垫。可以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法制条件已经成熟。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至第56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我国建立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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